司法不公何时休?——河南一工程款纠纷案中的程序疑云与枉法裁判之嫌!
近日,一起长达十余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河南警*学院龙子湖新校区道路及雨污水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杨树青,因工程款被拖欠而将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Y。从2010年6月26日进场施工,2011年5月底交工,到现在己经15年多了。
一、基本案情:工程完工十五年多,数百万工程款至今未结
2010年6月,河南公A高等专科学校(现河南警*学院)将龙子湖新校区一期一批工程发包给河南*建。实际施工人杨树青以内部承包方式完成了全部工程施工,工程于2011年5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660余万元,但河南*建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401余万元工程款至今未付。
二、程序违法:法Y多处审理程序存重大瑕疵
关键证据《委托书》真伪未鉴,法Y强行采信
案件中,一份落款时间为2010年12月3日的《委托书》是河南*建2020年7月2日郑州高新区法Y一审审判员高*明第二次开庭前《伪造的委托书》提交的,杨树青指控该《委托书》系河南*建伪造。杨树青当庭指出签名和指纹均非其本人所为,并多次申请笔迹和指纹鉴定。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法Y以“无事实依据”为由驳回鉴定申请,却在判决中直接采信该证据。河南*建为掩盖张*尧未参与施工的事实,于2020年7月2日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Y审理的案件庭审中,首次提交一份落款时间为2010年12月3日的《委托书》,声称张*尧将其承包的工程转让给杨树青。杨树青当庭指出该《委托书》签名及指纹均非本人所为,并多次申请笔迹与指纹鉴定,但法Y未予采纳。后经查证,内容与河南*建此前“2010年6月20日至12月3日前由我司负责施工”的庭审自述矛盾,属明显伪造,河南七建提交的《委托书》(2020)豫0191民初3737号是伪造的委托书。
该委托书首次出现于2020年7月2日庭审,杨树青指出签字与指纹非其本人所为。二审中,杨树青申请对《委托书》签名及指纹进行鉴定,但承办人耿*利法官以“鉴定与否不影响案件审理”为由未启动鉴定程序。
证人出庭权利被剥夺,案件事实查明受阻
杨树青申请包括项目监理负责人、建设单位代表在内的多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其是工程唯一实际施工人。然而,法Y无正当理由拒绝证人出庭,导致案件关键事实无法查清。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程序公正荡然无存
在二审程序中,合议庭成员刘*安法官曾参与过本案此前的审理,杨树青当庭提出回避申请。虽然合议庭最终更换成员,但此举暴露出法Y在审判组织组成上的随意性。
发回重审后程序违法:案件发回重审后,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Y赵*法官审理,未按上级法Y裁定方向审理。
再审程序回避问题:河南省高院再审由审判长辛*涛、审判员王*鸣等组成合议庭,但辛*涛法官曾参与本案此前再审,应当回避却未回避,违反《民事诉讼法》回避规定。
杨树青基于(2020)豫0191民初3737号案的生效判决,提起了(2020)豫0191民初19603号案,向张*个人索要工程款。然而,该案一审法官胡*在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参与施工或管理的情况下,仍以杨树青“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其败诉。此后的二审(案号(2021)豫01民终5419号,主审法官刘*)亦未能纠正错误。杨树青指出,二审过程存在诸多瑕疵:刘*法官开庭前同意关键证人(如项目监理负责人韩民)出庭,开庭时却未安排;对于建设单位多名负责人的书面证言,其以无法核实证人身份为由不予采信,并声称将亲自调查却未果;甚至在电话沟通中向杨树青坦言案件“疑点很多”,“觉得不对劲”,但却以“没有权限发改案件”为由,在开庭后五日内即下达了维持原判的判决。此举被杨树青质疑为玩忽职守,未能履行依法查明事实的职责。
未告知合议庭组成:杨树青在收到裁定书后才知合议庭成员,未保障其诉讼权利。
河南*建又于2021年2月23日同一案件第三次开庭时,补充提交两份《内部承包合同》,声称与张*尧存在承包关系。然而,该合同既无签订日期、无骑缝章,也未提供原件核对,河南*建当庭承认“无法证明与张*尧签订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Y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该合同作为无法核实的复制件,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其伪造意图显著,严重扰乱司法事实认定。
三、枉法裁判:明显事实不清却强行下判
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所有证据均指向杨树青为工程唯一实际施工人:从2010年6月29日的采购合同,到施工期间所有工程签证单均仅由杨树青签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证言一致证明只与杨树青对接工作。然而,法Y仅凭一份真伪存疑的《委托书》认定张*参与施工,并将河南*建支付给张*尧的730余万元计入已付工程款。
河南*建自认“2010年6月20日至12月3日前由我司负责施工”,直接否定张*在此期间参与施工。
张*尧无法提供任何施工日志、材料采购记录等原始证据。
河南*建提交的《内部承包合同》无落款日期、无骑缝章,河南*建当庭承认“无法证明与张*尧签订合同”。
证据规则适用错误
法Y对杨树青提交的13组证据(包括5份合同、3份签证单、5名证人证言等原始证据)视而不见,仅采信河南*建单方陈述及瑕疵证据,违反证据裁判原则。
关键事实不予审查
河南*建自认扣除108万元“借款利息”,但杨树青举证实际扣除115万元,其中7万余元差额法Y未审查处理,构成漏判。
赵*法官将《收到条》(金额128913.55元)认定为工程款结清凭证,但河南警*学院基建办2020年8月11日《证明》明确该款项为社会保险费,与工程款无关。
河南*建向张*支付的730余万元中,仅有336万余元用于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经杨树青签字确认),剩余394万余元被非法侵占。
案件证据显示,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存在重大疑点,涉嫌非法侵占。2010年9月3日,建设单位支付588万元工程及材料款后,河南*建出具的收据备注了宋*(河南建股东)、刘*(介绍人,已故公职人员)和李的银行卡号,并分别向刘*转账392万元、向宋*转账170万元、向李转账10万元。此三人均未参与实际施工,宋*在一审中辩称170万元系刘新对其的“借款”,但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且银行凭证明确备注为“工程款”。这进一步佐证了杨树青关于部分人员合谋通过伪造文件非法转移、侵占工程款的指控。张*实际领取的730余万元中,除经杨树青签字确认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的336万余元外,剩余的394万余元(精确数额为3,946,012元)被张*占有,且无法说明合法依据。
四、司法不公背后的深层问题
本案中,从证据采信到事实认定均存在严重问题。郑州市中级人民法Y曾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但重审法Y仍未纠正错误。
杨树青指控《委托书》系河南*建、张*与股东宋*杰合谋伪造,通过伪造《委托书》及合同将本应支付给他的工程款非法转移,涉嫌刑事犯罪(伪造证据罪、职务侵占罪)。
多名法官被指程序违法:赵*法官在重审中未按上级法Y裁定审理;王*鸣法官在再审中未审阅杨树青提交的代理词及新证据,径直驳回申请;辛*涛法官应回避未回避。
值得关注的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和法律环境已发生变化。郑州市中级人民法Y于2024年9月30作出(2024)豫01民再314号民事裁定,撤销了此前的(2020)豫01民终10967号判决和(2020)豫0191民初3737号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法Y(2024)豫0191民初21966号判决及后续维持原判的判决,均认定杨树青与张*之间的关系属于“内部关系”(如委托关系或居间关系),案涉争议工程款系被张*领走。河南省高院王*法官在审理杨树青的再审申请((2025)豫民申11544号)时,亦明确告知杨树青可直接向张*主张权利。这表明,生效判决已确认张*取得394万余元工程款缺乏合法基础,杨树青有权向其追索。因此,(2020)豫0191民初19603号案以“证据不足”驳回杨树青对张*尧诉请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已发生根本改变,依法应予撤销并重新审理,以保障杨树青的合法诉权,追回被非法侵占的巨额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五、法官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行为
赵*法官在重审中涉嫌枉法裁判
故意采信瑕疵证据《委托书》,无视杨树青提交的13组原始证据。
歪曲事实,将社保费凭证认定为工程款结清。
适用法律错误,造成杨树青394万余元工程款损失。
王*鸣、辛*涛法官在再审中涉嫌程序违法
辛*涛法官应回避未回避,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
未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剥夺杨树青诉讼权利。
王*鸣法官未审阅杨树青提交的代理词及新证据,径直驳回申请。
六、社会影响:司法公信力遭受重创
本案涉及500余万元工程款及百余农民工工资,工程完工已十五年多,农民工仍未足额领取报酬。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若因程序违法与枉法裁判失守,将严重损害公众对法治的信任。
维权困境:虽然115万元扣款被判返还108万元,但被转给张*尧的394万元工程款至今未追回。杨树青苦笑:“赢了官司,钱却拿不回来,农民工的债谁来还?” 河南七建实际扣压工程款1150926.46元以利息为由,判决书里面退108万元是错误的,还有70926.46元工程款没有退,河南七建及张*尧他们侵占工程款4016938.46元。
胡*楠法官在张*尧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反将举证责任强加于举报人,作出“证据不足”的判决,明显颠倒举证责任,违背客观事实。王*鸣、辛*涛法官参与过同一事件不同程序的审理,本应当回避但未回避,程序违法。王*鸣让杨树青拿判决书去起诉张*尧。
行业乱象警示:挂靠模式下的施工人血泪
此案暴露了建筑行业挂靠制度的深层问题:
资质出借方(河南*建)通过控制工程款流向,架空实际施工人权益;
“影子承包人” 利用关系套取资金,真实施工人反成“替罪羊”。 杨树青的遭遇并非个例——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全国类似纠纷超千起,多数施工人因举证难、周期长而放弃维权。
公平不能只停留在判决书上!
十年维权,杨树青从黑发熬到白头。
他坦言:“我要的不是同情,是一个道理!”此案若得不到彻底解决,将助长企业利用规则漏洞侵吞农民工血汗钱的气焰。
呼吁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工程款流向,维护基层劳动者合法权益!
杨树青请郑州高新区人民法Y立案庭尽快立案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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