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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民间借贷案疑云重重

时间:2026年9月1日

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工程从业者闫某礼深陷一场债务困局。他与王某顺的民间借贷纠纷,历经川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口中院二审调解,最终确定 300 万元的还款总额。但闫某礼始终无法认同其中一笔 30 万元现金借款的认定 —— 既无转账流水、亦无交付凭证,仅凭单方证言就被计入本金计息;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一审全程未在正规法庭公开开庭,承办法官办公室约谈便作出判决,法定诉讼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一、30 万现金借款成核心争议,证据链残缺难掩债务虚增疑云

一笔无转账、无收据、无见证的 30 万元 “现金借款”,是本案争议的核心原点。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8 月,闫某礼因工程周转向王某顺多次借款,先后出具六份借条。其中五笔合计 150 万元的款项,均有对应的银行转账凭证,每一笔都借条与流水一一对应,闫某礼全部认可。唯有 2019 年 3 月 24 日的 30 万元,王某顺主张现金交付,闫某礼自始至终否认收到该笔款项。

王某顺仅能提供两份合计 30 万元的借条,以及案外人陈某弦事后出具的情况说明,称 25 万元现金来自其归还的欠款,另有 5 万元为自有经营资金。但这套证据链存在重大瑕疵:双方长期所有资金往来均通过银行转账,从未有过大额现金交易的惯例;30 万元属于典型大额款项,出借人无法提供借款当日前后的银行取现记录,现金来源全靠单方陈述,无任何客观凭证印证;关键证人陈某弦自始至终未当庭接受质询,证言真实性无从核实。闫某礼坦言,这两份借条本质是前期未付利息的结转,当时为方便向甲方催收工程款才配合出具,绝非认可收到了 30 万现金。

除此之外,案件还存在多处债务虚增疑点:两次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属于典型 “利滚利” 计息,部分利息超出法定保护上限;2019 年 5 月 21 日的 20 万元借款,借条明确借款人为姚某庆、闫某礼仅为担保人,却被全额计入其个人债务。一审法院对这些疑点均未严格审查,最终让闫某礼额外承担了不实的债务压力。

二、一审程序存在严重违规:庭审程序失范、证人未质证

一审判决书正文明确记载,本案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但实际流程与文书记载完全相悖:闫某礼证实,案件自 2025 年 4 月立案到 7 月下达判决,他从未进入过正规审判法庭,仅在沙北法庭办公室内接受过两次承办法官毛某的约谈,全程无规范庭审流程、无当庭举证质证环节、无法庭辩论,庭审录音录像与完整笔录更是无从谈起。

更违背证据规则的是证人采信方式。对 30 万现金借款认定至关重要的证人陈某弦,从未出庭接受双方质询,其书面说明是庭审结束后原告单方提交,承办法官仅在庭后私下做了询问笔录,便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与此同时,本案标的额超 346 万元,涉及多笔借款认定、复利核算、债务混同等复杂事实,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事实审查流于表面。

在闫某礼看来,承办法官毛某的行为绝非简单工作疏漏:裁判文书庭审记录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属于程序记录失实;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私下断案,属于程序违法;违背证据规则单方采信孤证,属于违规认定事实。

三、二审调解背后的妥协与不甘,寻求司法纠错

背负一审不当判决的压力,二审调解对闫某礼而言更像止损式的被迫妥协,而非自愿的权利处分。

不服一审判决后,闫某礼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核心诉求就是剔除 30 万不实本金、纠正复利计息错误。但综合考量诉讼周期漫长、债务持续计息、工程回款受阻、已有酒水抵债等现实因素,他最终签署调解协议,约定扣除抵债部分后总计还款 300 万元,但计息基数仍包含争议的 30 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闫某礼复盘全案愈发确认,30 万元借款从未实际发生,一审的程序违法与事实错判,是导致他在调解中作出错误判断、接受不利方案的直接原因。在他看来,基于一份本身存在严重瑕疵的一审判决形成的调解,本质上违背了真实意愿,属于重大误解下的签字,依法应当纠正。

闫某礼明确提出两层核心诉求:一是申请民事再审,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二审调解书,重新核查 30 万元现金借款的交付事实,剔除该笔未实际发生的不实本金及对应全部利息,按照真实借款数额核算合法债务,纠正一审不当认定与被动调解造成的财产损失。二是实名举报追责,就一审承办法官毛某虚假记载庭审、违反法定程序办案、违规采信单方证据等行为,向上级法院督察部门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提交举报材料,要求依规依纪立案核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违纪责任,纠正司法程序偏差,守护司法公正底线。

四、结语:程序正义不容打折,事实真相不能模糊处理

这起看似普通的纠纷,暴露出基层司法实践中两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大额现金借贷的审查标准能否严格落地,审判程序规范能否守住底线。

民间借贷裁判规则早已明确,大额现金交付需出借人就资金来源、交付细节、交易习惯充分举证,仅凭借条与单方证言远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一审对 30 万借款的宽松认定,是对举证规则的漠视,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而以办公室约谈替代公开庭审、以庭下询问替代当庭质证的操作,更是严重损害了程序正义,影响司法公信力。

闫某礼依法维权,不只是为核减几十万元债务,更是为讨要一个明明白白的公道。他严格遵循法律途径,通过再审申请、纪检举报的方式主张权利,本身就是对司法秩序的尊重,也理应得到规范、公正的回应。我们期待相关部门正视案件中的程序瑕疵与事实疑点,严格依照法律查清真相、查处问题,既给当事人公正答复,也给社会公众一个关于司法程序正义的明确示范。同时这起案件也提醒所有市场主体,大额资金往来务必通过银行转账、留存完整凭证,莫因一时便利,陷入不必要的债务纠纷与维权困境。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73924165782661131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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