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断水断电断路十六年,唯一住房成孤岛;法院判决违法却不撤销,雇凶打人至今逍遥
我叫段凤丽,是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的一名普通村民。从2010年至今,我和我的家庭被一场持续十六年的征地拆迁噩梦死死困住——房屋被强征,水电路被切断,合法权利被践踏,连最基本的司法公正都成了奢望。
今天,我必须把真相说出来。
一、违法拆迁十六年:断水、断电、断路,我的家成了“孤岛”
2010年,长春市南关区政府启动所谓“南部新城六期地块”征收项目,我母亲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从一开始,这场征收就充满违法。
征收范围前后矛盾。 政府发布的三份核心文件——《拟征地通知书》《拆迁实施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对征收范围的“东、西”边界描述完全不一致,根本无法确定我的房屋是否在合法范围内。更离谱的是,南关区政府在法庭上当庭自认:他们提交的拟征地通知书范围根本不包含我的房屋,理由是“材料拿错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何在?
“未批先征”是铁的事实。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必须“先批准、后公告、再实施”。但南关区政府早在2010年9月27日就与村委会签订征收补偿合同,支付了土地补偿款,而正式的征地批复和公告直到2011年、2012年才发布——这是典型的“未批先征”,程序严重违法。
更令人发指的是,为了逼我们搬走,从2010年至今,我家被断水、断电、断路长达十六年! 周围高楼拔地而起,唯独我家成了被孤立的“孤岛”,无法正常生活、无法就医、无法出行。这是赤裸裸的暴力拆迁,是对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践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我请问:断水断电十六年,这叫“保障生活水平”吗?
二、法官枉法裁判:明知违法却维持,司法公信荡然无存
2024年12月,南关区政府在我起诉赔偿安置决定期限远未届满的情况下,强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我依法提起诉讼,但长春中院、吉林高院的法官却让我彻底寒心。
法官明知征收范围矛盾,却不审查。 南关区政府提交的拟征地通知书明确写着“西至前进大街”,而我家在前进大街以西——根本不在范围内。政府代理人也当庭承认“材料拿错了”。但一审法官刘劲钢、佀庆涛、黄青,二审法官陈艳、王翼博、吴先明,对此重大事实视而不见,仍然判决征收合法。
法官明知“未批先征”违法,却定性为“程序瑕疵”。 2010年就开始征地、付款,2012年才发公告,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但二审法官竟在判决中轻描淡写地称之为“程序瑕疵”。这是对法律的公然曲解!
法官明知补偿决定未生效,却支持责令交地。 2024年12月18日政府作出补偿决定,12月30日就作出责令交地决定——此时我的六个月起诉期限远未届满,补偿决定尚未生效。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交地必须以“生效的补偿决定”为前提。法官却无视这一基本法律,支持政府的违法行径,变相剥夺了我的法定救济权利。
法官明知打印遗嘱无效,却遗漏关键事实。 我母亲的打印遗嘱仅有1名见证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否则无效。但一、二审法官均未审查这一关键事实,导致补偿对象认定可能存在根本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已经向吉林省高院督察室提交了法官违法审判问责反映信,要求严查这六名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曲解法律规定,变相剥夺申请人的法定救济权利。
(一)一审、二审判决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混淆“作出补偿决定”与“补偿决定生效”的法律概念,违法支持被申请人在补偿决定未生效时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二审判决错误认定被申请人未发布案涉地块拟征地通知书的行为仅为“程序瑕疵”,忽视该行为的违法性及对申请人权利的侵害。
(二)2017年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无论基于没有送达这一程序性原因,还是被征收人去世这一原因均不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认为,该说法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024年12月30日,南关区人民政府在未依法撤销2017年第一份《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情况下,针对同一宅基地、同一主体,再次作出第二份《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该行为严重违反行政行为“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构成程序滥用与职权违法。行政机关在先前作出的行政决定未被依法变更或撤销前,无权就同一事项重复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决定。此行为不仅破坏了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公信力,更直接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确认第二份决定的违法性。
四、润德集团违规申报,规划局违法审批:无“修规”却获许可证,法院判违法却不撤销
2021年,润德集团启动了“长春市南关区锦湖大路租赁住房(A地块)项目”,就在我家隔壁。这个项目的审批过程,同样充满违法操作。
最致命的问题:没有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这个项目的建设地的规划审定单上面明确要求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规自局审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没有编制。
但润德集团在根本没有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下,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报了规划许可证。而长春市规自局竟然违法违规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更荒唐的是,2021年,我起诉长春市规自局,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1)吉7101行初203号判决,明确认定该规划许可的听证程序违法,确认许可证违法。但判决结果是: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理由是“项目已投入资金并开始施工,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考虑”。
这是什么逻辑?违法的许可证,就因为“已经开工了”,就可以不撤销?那法律的意义何在?老百姓的权益谁来保护?
同时,我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得知:案涉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日照分析报告等关键文件,均不存在! 这意味着,润德集团从一开始就在违规申报,规自局从一开始就在违法审批,而法院明明判了违法,却让这个违法的许可证继续有效。
另外润德集团锦湖大路租赁住房A地块项目没有依法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3号楼又单独领取了一笔超低能耗示范项目补助,由吉林省财政厅发放的补助款124万元.项目没有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这是属于违法,打了省长热线,举报问题。他们却回复说是他们那个补助是合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被法院判决违法了,缺少修建性详细规划。我们反问真的合理吗?
五、雇凶打人至今未解决:暴力威胁下的维权路
2021年5月20日,我在维权过程中遭到不明身份人员殴打。我立即向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幸福派出所报案,获得了南公(幸)受案字(2021)3002号《受案回执》。但时至今日,将近五年过去了,案件毫无进展,打人者至今逍遥法外。
是谁雇凶?背后指使是谁?为什么一个清晰的刑事案件,五年都破不了?我们不得不多次向公安机关询问,得到的只有推诿和沉默。润德集团作为最大受益者,是否与此有关?我们要求彻查。

六·我的诉求
严查违法拆迁:追究南关区政府“未批先征”、断水断电断路十六年的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我的全部损失。
依法查处两份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违法行为并追责:彻查南关区政府针对同一宅基地先后作出两份《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程序违法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滥用职权、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责任。
严惩枉法法官:对长春中院刘劲钢、佀庆涛、黄青,吉林高院陈艳、王翼博、吴先明六名法官启动惩戒程序,追究其违法审判责任。
查处违法许可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已确认润德集团规划许可违法,必须依法拆除所有的违法建筑,不能因为“已开工”就放任违法行为继续。
严查雇凶打人:立即侦破2021年“5·20”雇凶伤人案,缉拿真凶,还受害者公道。
追究领导渎职责任:长春市规自局在无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下违法发证,相关领导必须承担渎职责任。
十六年维权,我失去了正常生活,失去了对基层政府的信任,但我不愿失去对法律的信仰。我相信,真相不能被掩盖,违法必须被追究,公正虽然迟到,但绝不能缺席!
举报人:段凤丽
附:法律依据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2021)吉7101行初203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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