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获悉:吉林省高级人民F院、吉林省长春林区检察分院及相关司F机关履职情况,引发关注。
笔者庞利军(原名庞立君)系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居民,现就本人房屋租赁纠纷及相关司F程序情况,如实陈述如下:
2015年2月15日,我与房东王利洪、李红岩夫妇签订两份房屋租赁合同,期限10年(2015年—2025年),分南北两侧场地。第一份合同约定房东需移走树苗、回填场地大坑、修复倒塌围墙。合同签订后,房东长期未履行相关义务,我遂向F院提起诉讼。
江源林区基层F院审理中查明存在一地两租情形、合同存在修改痕迹;F院认定相关合同有效,并认为部分义务可由原告代为履行。庭审查明,第一块场地树苗移栽至第二块场地分属不同法律关系,签订合同时房东未告知树木属第三方。
后我以排除妨害、停止侵占为由,起诉第一块场地栽树人韩传秀。审理中,承办F官以相关表述理解差异、证据采信等为由,未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裁定驳回。一审相关证人证言被采信,我对证据效力及裁判理由提出异议。二审期间更换证人,二审F院未支持我的相关主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向长春林区检C院申请法律监督,检C院审查发现案涉合同存在版本不一致、填写内容与日期存在差异等情况,未移送G安机关补充侦查,亦未作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本人已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监督程序,相关请求均被驳回、维持原判。我认为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相关问题未能得到明确认定与纠正,自身合法权益未获有效保障,多年维权过程中承受较大经济与精神压力。
江源区G安局在相关报案处理中,存在有案不立、立而不查等情况,2026年5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警方告知,一地两租不构成违法,房东与第三方韩传秀就场地使用存在口头约定,相关利益分配与拆迁补偿相关。我要求查阅相关材料,被告知无相关权限,可依法申请复议。
因相关方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我投入资金33万余元,租金损失3万余元难以挽回。房东曾就相关费用提起诉讼,二审F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我认为相关诉讼存在不实情形,相关问题至今未得到依法处理。
本人历经近10年维权,相关纠纷至今未能明确是非、依法作出最终结论。我已足额缴纳诉讼费用,希望相关司F机关依法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公平正义。
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认为案涉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相关构成要件,希望有权机关依法调查处理,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公平。
本案尚有细节未完全陈述,以上为事件主要经过。恳请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合法维权,共同推动法治建设与司F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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